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祝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祝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祝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23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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