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編號│金額(新臺幣)│請求利息│請求違約金│├───┼──────┼───────┼──────────────┤│一│新臺幣│自民國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3月1日起,逾期在6│││6,972,915元│28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止按年息1.98%│,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前開利││││計算利息│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新臺幣│自民國108年2月│自民國108年3月28日起,逾期在│││2,209,353元│17日起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止按年息2.71%│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前開││││計算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新臺幣│自民國108年4月│自民國108年5月2日起,逾期在6│││939,888元│1日起至清償日│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止按年息2.71%│,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前開利││││計算利息│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四│新臺幣│自民國108年1月│自民國108年2月51日起,逾期在│││935,440元│4日起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依前開利率百分之││││止按年息2.06%│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前開││││計算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