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新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貳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