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富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賓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4,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