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一)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翔宇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翔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翔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調查證據後,以被告原受羈押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