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20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拾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附表:95年度票字第220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2年10月15日│92年10月15日│TH-NO-612407│6││├──┼───────┼───────┼────────┼──────┼──────────┼───────┼───┼───┤│002│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2年11月15日│92年11月15日│TH-NO-612408│6││├──┼───────┼───────┼────────┼──────┼──────────┼───────┼───┼───┤│003│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2年12月15日│92年12月15日│TH-NO-612409│6││├──┼───────┼───────┼────────┼──────┼──────────┼───────┼───┼───┤│004│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1月15日│93年1月15日│TH-NO-612410│6││├──┼───────┼───────┼────────┼──────┼──────────┼───────┼───┼───┤│005│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2月15日│93年2月15日│TH-NO-612412│6││├──┼───────┼───────┼────────┼──────┼──────────┼───────┼───┼───┤│006│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3月15日│93年3月15日│TH-NO-612413│6││├──┼───────┼───────┼────────┼──────┼──────────┼───────┼───┼───┤│007│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4月15日│93年4月15日│TH-NO-612414│6││├──┼───────┼───────┼────────┼──────┼──────────┼───────┼───┼───┤│008│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5月15日│93年5月15日│TH-NO-612415│6││├──┼───────┼───────┼────────┼──────┼──────────┼───────┼───┼───┤│009│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6月15日│93年6月15日│TH-NO-612416│6││├──┼───────┼───────┼────────┼──────┼──────────┼───────┼───┼───┤│010│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7月15日│93年7月15日│TH-NO-612417│6││├──┼───────┼───────┼────────┼──────┼──────────┼───────┼───┼───┤│011│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8月15日│93年8月15日│TH-NO-612418│6││├──┼───────┼───────┼────────┼──────┼──────────┼───────┼───┼───┤│012│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9月15日│93年9月15日│TH-NO-612419│6││├──┼───────┼───────┼────────┼──────┼──────────┼───────┼───┼───┤│013│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5日│TH-NO-612420│6││├──┼───────┼───────┼────────┼──────┼──────────┼───────┼───┼───┤│014│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TH-NO-612421│6││├──┼───────┼───────┼────────┼──────┼──────────┼───────┼───┼───┤│015│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3年12月15日│93年12月15日│TH-NO-612422│6││├──┼───────┼───────┼────────┼──────┼──────────┼───────┼───┼───┤│016│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4年1月15日│94年1月15日│TH-NO-612423│6││├──┼───────┼───────┼────────┼──────┼──────────┼───────┼───┼───┤│017│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4年2月15日│94年2月15日│TH-NO-612424│6││├──┼───────┼───────┼────────┼──────┼──────────┼───────┼───┼───┤│018│92年3月3日│1,500元│1,500元│94年3月15日│94年3月15日│TH-NO-612425│6││├──┼───────┼───────┼────────┼──────┼──────────┼───────┼───┼───┤│019│92年3月9日│1,500元│1,500元│94年4月15日│94年4月15日│NO-008574│6││├──┼───────┼───────┼────────┼──────┼──────────┼───────┼───┼───┤│020│92年3月9日│1,500元│1,500元│94年5月15日│94年5月15日│TH-NO-074651│6││├──┼───────┼───────┼────────┼──────┼──────────┼───────┼───┼───┤│021│92年3月9日│1,500元│1,500元│94年5月15日│94年5月15日│TH-NO-074652│6││├──┼───────┼───────┼────────┼──────┼──────────┼───────┼───┼───┤│022│92年3月9日│1,500元│1,500元│94年6月15日│94年6月15日│TH-NO-074653│6││├──┼───────┼───────┼────────┼──────┼──────────┼───────┼───┼───┤│023│92年3月9日│500元│500元│94年7月15日│94年7月15日│TH-NO-0746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