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燕龍 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4,080元(各92,0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