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黃文鉉 債務人黃 清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文鉉前就讀醒吾技術學院時,邀同 黃清忠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7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5,350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黃文鉉於102年11月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42,1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清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7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文鉉、黃│自民國102年1│至民國103年3│年息1.83%│││142164│清忠│0月1日起│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3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2.83%│││││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文鉉、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2164│清忠│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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