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47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
陸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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