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鄺定凡 被告臺灣銀行永康分行法定代理人 劉永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特定訴之聲明及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原告雖於113年2月1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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