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12號聲請人 吳林碧雲 相對人 林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耀明於民國91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0元,約定101年3月25日償還,且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於91年3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耀明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0元,已屆101年3月25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重測前地號)││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霧峰│ 五福 ││939│田│2430.85│全部│臺中市霧峰區│││││││││││ 吳厝段 275-2│├─┼───┼────┼───┼───┼──────┼─┼─────┼──────┼──────┤│2│臺中│霧峰│五福││940│田│2823.8│全部│臺中市霧峰區│││││││││││吳厝段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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