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62號原告 陳坤鴻 被告 楊秀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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