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聲請人 劉洽癸 上聲請人劉洽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台端無法親自到院繳費,可至郵局購買壹仟元匯票,抬頭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並以掛號郵寄到院;如已繳納,請補繳綠色收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