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2,00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99年3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已於99年3月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債務人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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