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29號上訴人癸○○
子○○被上訴人丙○○
1樓-2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辛○○
己○○壬○○戊○○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庚○○
乙○○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26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