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台灣美耐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章 代理人 蔡幸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世穎 │元大商業銀│103年3月31日│38,506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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