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慧敏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6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緩字第3305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690號被告違反著作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藝術精選系列」套裝DVD光碟7片(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藍保管字第618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自以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法院始有裁量應否沒收之權限。
三、經查,被告葛慧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固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96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且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惟被告迭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問:妳於以物易物交換網之會員帳號kellyger販賣上述遭查獲之物品,網路上是以多少金額販賣?)其實我全部以新臺幣(下同)550元販賣給她,運費包含在內總共為550元。」、「(問:(告以警局移送及告訴意旨)有無意見?)沒有意見,警察那天有找我問過,我知道後很生氣,不知道出了什麼問題,我沒有做販售,我要跟人家換東西,是有位小姐跟我說她要跟我買這東西,她說她要寫論文,我跟她說我要看看有沒有東西可以換,之後再談,後來她又跟我要給我1000元,我要她給我500元含運費即可,她又說她要出國,要我轉寄到另一個網址」等語,且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張定鈞 於警詢中亦陳稱:伊係於102年2月23日上午9時許以IC金融卡轉帳入以物易物交換網帳號Kellyger所有人提供之花旗銀行帳號,待對方收到轉帳金額後,就將盜版之藝術精選DVDⅡ4片及盜版藝術精選DVDⅠ3片,總共7片DVD光碟片以牛皮紙袋包裝,以郵寄方式寄給伊,金額共計550元等語,顯見本件扣案之盜版「藝術精選系列」套裝DVD光碟7片係告訴代理人張定鈞以550元之價格向被告購入後,再行至警察局提出告訴,顯見被告已將扣案之盜版DVD光碟7片移轉所有權予告訴代理人張定鈞,扣案之盜版「藝術精選系列」套裝DVD光碟7片自非屬被告所有,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本院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康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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