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854號
原告 許金葉
被告 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就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提起本訴,原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經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3,600元,嗣原告於同年12月8日具狀減縮請求債權金額為2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3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