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迆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逸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瑪旺農 特產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15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