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宗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宗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56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057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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