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佩穎伍香蘭鍾新貴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鍾新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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