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黃文中 即合利旺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
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佳芮┌──────────────────────────────────────────┐│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飛冠廣告企業社│彰化商業銀行│108年8月10日│8,400元│0000000│合利旺企業社│││ 龔淑貞 │八德分行││││黃文中│├─┼───────┼──────┼───────┼─────┼────┼──────┤│2│飛冠廣告企業社│彰化商業銀行│108年9月10日│8,400元│0000000│合利旺企業社│││龔淑貞│八德分行││││黃文中│├─┼───────┼──────┼───────┼─────┼────┼──────┤│3│飛冠廣告企業社│彰化商業銀行│108年10月10日│8,400元│0000000│合利旺企業社│││龔淑貞│八德分行││││黃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