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陳榮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1年3月1日,送達被告上開居所,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上訴期間10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及末日101年3月17日為週六之例假日,其上訴期間應於101年3月19日屆滿。而被告於101年3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 陳明 不服本院判決結果,經本院通知補提上訴理由,被告仍陳明不滿判決結果,僅得認其有表明上訴之意,不足認已敘明上訴理由,應認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4月8日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