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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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陳怡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素美┌───────────────────────────────────────────────┐│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黃女君 │聯邦銀行南員│105年3月5日│3,810元│UA0000000│││││林分行│││││├──┼───────┼───────┼───────┼────────┼────────┼──┤│002│ 邱良模 │聯邦銀行員林│105年4月30日│30,000元│UA0000000│││││分行│││││├──┼───────┼───────┼───────┼────────┼────────┼──┤│003│ 劉祥裕 │彰化銀行員林│105年3月2日│2,460元│LN0000000│││││分行│││││├──┼───────┼───────┼───────┼────────┼────────┼──┤│004│開瑞食品有限公│新光銀行員林│105年2月28日│15,797元│AA0000000││││司 張桂源 │分行│││││├──┼───────┼───────┼───────┼────────┼────────┼──┤│005│員林食品有限公│永豐銀行員林│105年2月29日│3,903元│AI0000000││││司 張國清 │分行│││││├──┼───────┼───────┼───────┼────────┼────────┼──┤│006│ 林西男 │彰化區漁會│105年2月25日│5,000元│FA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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