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6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637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賴銘郎葉桂岑 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存款等財產情形,惟債務人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係在高雄市旗津區;債務人賴銘郎、葉桂岑之住所分別位於高雄市旗津區、高雄市鼓山區,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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