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原交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原交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原交簡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鳳翹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鳳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肆個月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周鳳翹明知飲酒後如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仍於民國106年2月11日凌晨2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上之工作地點「同心園」餐廳內飲用稀釋之「威士忌」酒類後,於同日凌晨2時近3時許,駕駛車牌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從東明路出發往東信路方向行駛,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凌晨3時許,周鳳翹駕駛機車行駛至東信路24號前時,遭警攔查,經警發現周鳳翹身上帶有酒味,乃於同日凌晨3時27分許,對周鳳翹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周鳳翹吐氣所含酒精成份達每公升0.34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周鳳翹於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
(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1紙。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周鳳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車,既漠視自身安危,更枉顧公眾安全;又本次雖幸未肇致車禍,然若非遭警及時攔停,則肇事可能性極高;惟衡量其犯後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本案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行駛路程為短途,本次未肇致車禍,及本件酒測值尚非甚高、暨其學歷(高中肄業)、有正當職業(餐廳服務人員)、經濟(勉持)、為山地原住民等生活、智識、品行、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未曾有何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查,其素行尚佳;本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認被告經員警攔查、移送地檢署複訊,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觀後效,用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亦定有明文。是為導正被告前開酒後駕車之偏差行為,督促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形成尊重其他用路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之觀念,本院爰依前開規定,於緩刑宣告下,認應附以負擔,而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4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用以體察正當生活價值與服務社會。又被告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服義務勞務之事項,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如未於期限內履行上開向指定單位服義務勞務之義務,而屬情節重大者,則其緩刑之宣告得予以撤銷,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3項、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錄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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