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大森 被告 曾躍椗 (原名 曾嘉燈
曾嘉錦 曾嘉輝 曾瑞華 曾美華 曾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1,2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面積5,690㎡×權利範圍1/12×債務人曾躍椗應繼分比例1/6=608,514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700元/㎡×面積400㎡×權利範圍1/12×債務人曾躍椗應繼分比例1/6=42,778元。
三、合計651,2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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