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福德高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福德高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福德高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