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葛世瑛 被告 林紫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劉彥君
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淳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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