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311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31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為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暫時保護令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一)及同院113年度暫家護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
稱系爭裁定二),均未考量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僅屬民事買賣
糾紛,徒憑相對人片面之詞,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核發暫時保護令,顯有應調查而未調查證據、適用法律錯
誤等違失,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人格權與平等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
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卻
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
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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