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5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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