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唐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4月2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