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365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黃建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