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5號聲請人 張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賴廷英 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鄭賴廷英、 鄭愷熠 、 曾志豪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