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玉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2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成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判決確定,其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4月25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該案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為警於102年
4月25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詳如附表所載),有扣押物品清單2紙、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足憑;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1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原判決既漏未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自均應由本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名稱│檢驗結果│鑑定書字號││││││├──┼───────┼───────────┼───────┤│1│第一級毒品海洛│驗前淨重合計30.3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30.03公│2年5月17日調││││克。│科壹字第102230│││││068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2│第一級毒品海洛│驗前淨重合計1.91公克,│同上│││因8包│驗餘淨重合計1.89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驗前淨重合計3.58公克,│同上│││因1包│驗餘淨重合計3.57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0.20公克,取樣│台灣檢驗科技股│││安非他命1包│0.0071公克鑑定用罄。│份有限公司2013│││││/4/25報告編號│││││UL/2013/40959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