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99年1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