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佃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6,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