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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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原告 黃裕榮 被告 施少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張瀞文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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