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677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件聲請狀上相對人之姓名與本票所載發票人之姓名有異,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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