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八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駕駛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桃園縣內發生車禍,致原告所有之上開車輛毀損,受有相當之損害,爰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而提起本件之訴訟。因原告及被告之住所地均非在本院之轄區內,且本件原告係主張因侵權行為而涉訟,惟其侵權行為地亦非在本院轄區內,而係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內,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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