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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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許作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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