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5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柏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柏均與 鐘楓翔 於民國113年10至11月間,均於宜蘭縣○○鄉○○路0號礁溪寒沐酒店之「中餐廳」擔任廚師,為前同事關係。詎林柏均於共事期間,因不滿鐘楓翔之工作能力,接續於113年10至11月間,在附表所示時間內,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中餐廳」廚房內,以1日2、3次之頻率接續對鐘楓翔辱罵三字經(幹你娘),足以貶損鐘楓翔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鐘楓翔告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林柏均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2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柏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鐘楓翔於偵訊、準備程序之指述,證人 陳佳誠 、證人 陳恆潔 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9-9頁背面、13-13頁背面、24-24頁背面、本院卷第41-45頁),並有被告、告訴人及證人之113年10月至11月出勤日期及班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1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係於附表所示密接之時間,多次以不雅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犯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問題,竟以前揭言詞辱罵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非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被告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職務為領班,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已婚,家裡母親、妻子、兩名子女賴其扶養,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1

113年10月1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2

113年10月3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3

113年10月4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4

113年10月6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5

113年10月7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6

113年10月10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7

113年10月11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8

113年10月13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9

113年10月15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0

113年10月16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11

113年10月18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2

113年10月21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3

113年10月22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4

113年10月25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15

113年10月30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16

113年11月1日

17時~18時

17

113年11月2日

17時~18時

18

113年11月9日

17時~18時

19

113年11月10日

17時~18時

20

113年11月15日

17時~18時

21

113年11月21日

17時~18時

22

113年11月22日

17時~18時

23

113年11月23日

17時~18時

24

113年11月26日

17時~18時

25

113年11月27日

17時~18時

26

113年11月28日

17時~18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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