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5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柏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均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柏均與 鐘楓翔 於民國113年10至11月間,均於宜蘭縣○○鄉○○路0號礁溪寒沐酒店之「中餐廳」擔任廚師,為前同事關係。詎林柏均於共事期間,因不滿鐘楓翔之工作能力,接續於113年10至11月間,在附表所示時間內,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中餐廳」廚房內,以1日2、3次之頻率接續對鐘楓翔辱罵三字經(幹你娘),足以貶損鐘楓翔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鐘楓翔告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林柏均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2頁),復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何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柏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鐘楓翔於偵訊、準備程序之指述,證人 陳佳誠 、證人 陳恆潔 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9-9頁背面、13-13頁背面、24-24頁背面、本院卷第41-45頁),並有被告、告訴人及證人之113年10月至11月出勤日期及班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1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係於附表所示密接之時間,多次以不雅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犯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問題,竟以前揭言詞辱罵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非是;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被告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餐飲業,職務為領班,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已婚,家裡母親、妻子、兩名子女賴其扶養,經濟狀況普通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5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日期
時間
1
113年10月1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2
113年10月3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3
113年10月4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4
113年10月6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5
113年10月7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6
113年10月10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7
113年10月11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8
113年10月13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9
113年10月15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0
113年10月16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11
113年10月18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2
113年10月21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3
113年10月22日
10時~14時
17時~21時
14
113年10月25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15
113年10月30日
10時~14時
17時~18時
16
113年11月1日
17時~18時
17
113年11月2日
17時~18時
18
113年11月9日
17時~18時
19
113年11月10日
17時~18時
20
113年11月15日
17時~18時
21
113年11月21日
17時~18時
22
113年11月22日
17時~18時
23
113年11月23日
17時~18時
24
113年11月26日
17時~18時
25
113年11月27日
17時~18時
26
113年11月28日
17時~18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