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張四果 訴訟代理人 張逸峰 被告即原告 張克銘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下午4時1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訴訟代理人張逸峰被告即原告張克銘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訴訟代理人張逸峰被告即原告張克銘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即原告張克銘願給付原告即被告張四果醫藥費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4日給付現金伍萬元,經其訴訟代理人張逸峰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另於102年11月
20日起至103年8月20日止,分10期,每期每月20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金額均匯入原告指定鹽水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逸峰帳戶內。
二、兩造均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4號之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訴訟代理人張逸峰被告即原告張克銘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