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成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成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304號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犯如附表3所示之偽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7號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犯如附表4至6所示之詐欺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79號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至編號5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4、5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16日│107年06月20日│107年0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5707、602│7年度偵字第5707、602│7年度偵字第7039號│││6號│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04│107年度嘉簡字第1304│107年度訴字第687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9月26日│107年09月26日│107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04│108年度嘉簡字第1304│107年度訴字第687號││判決││號│號│││├────┼──────────┼──────────┼──────────┤││判決│107年10月15日│107年10月15日│108年01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7月24日~107年│107年08月05日~107年│107年07月15日│││07月25日│08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409、462│8年度偵字第1409、462│8年度偵字第1409、462│││5、5324號│5、5324號│5、5324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79號│108年度訴字第479號│108年度訴字第4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29日│108年08月29日│108年08月2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79號│108年度訴字第479號│108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判決│108年09月30日│108年09月30日│108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