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05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8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領
用富多卡,並同意遵守用卡須知所載之約定條款,且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簽立有申請書,經聲請人同意發卡供債務人使用,茲因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最低應繳款項,聲請人依約定已停止其使用,惟尚欠刷卡消費款新台幣62,182元未還,屢催未獲置理。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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