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騏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高孟焄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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