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消債補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婷秀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紙頁)。│├───────────────────────────┤│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目前每月收入狀況之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㈤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12份。│├───────────────────────────┤│㈦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㈧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760元。│├───────────────────────────┤│㈩聲請人於收入清單內記載102年、103年間無薪資所得,係自││104年10月15日開始工作,請說明於104年10月15日前如何支││應日常生活所需?│├───────────────────────────┤│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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