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5號

原告 羅開敏

被告 劉子裕

蔡麗英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子裕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黄筠雅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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