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五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動機具「滿貫大亨」、「金龍鳳」各壹台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在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二五一弄四一號工地內,其負責看顧之臨時福利社裡,擺設電子遊戲機具「滿貫大亨」、「金龍鳳」各一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正插電營業時,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具二台。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㈡上開電動遊戲機具二台、現場圖、現場照片附卷可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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