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請人 余捷
相對人 王慈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