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

聲請人 余捷

相對人 王慈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更多裁判書